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涉县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实施办法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有关部门,平安街道办:
《涉县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实施办法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0年11月15日
涉县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实施办法
为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,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,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、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》、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落实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的通知》的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“以案定补”的对象
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调解组织机构的人民调解员。
二、“以案定补”的形式
“以案定补”实行按件、按标准补贴,通过货币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予以适当补贴。多名调解员调解成功一件矛盾纠纷的,按一件的标准予以补贴。
三、补贴案件标准
“以案定补”的案件划分为三个等次:一般纠纷案件、疑难纠纷案件、重大复杂纠纷案件。
(一)一般纠纷案件认定标准
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即生产经营、邻里、财产、侵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赡养、房屋宅基、债务、民事赔偿等涉案人数在4人(含4人)以下、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调解难度较小的矛盾纠纷案件。
(二)疑难纠纷案件认定标准
涉案人数5人(含5人)以上且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调解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案件。
(三)重大复杂纠纷案件认定标准
涉案人数10人(含10人)以上且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案件。
四、补贴案件认定程序
一般纠纷案件和疑难纠纷案件由村(社区)调委会上报,经司法所长审查,报乡镇(街道)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,报县司法局研究审定;重大复杂纠纷案件由村(社区)调委会上报,经司法所报乡镇(街道)主要领导和县司法局分别审查后,报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审定。经审定的矛盾纠纷案件均要统一登记造册,相关卷宗应至少保存十年。
五、补贴案件质量评查
凡成功调解申请补贴的案件,必须有规范、严谨的调解文书、卷宗。各级要依照程序,严把审核关,对每个案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卷宗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,杜绝假、错案发生,严禁谎报、虚报案件骗取、套取补贴。县司法局根据《人民调解案卷评查标准》,组织开展调解补贴案件的质量评查和案件补贴的审核工作。
各村(社区)调委会每月将调解案件情况报所在乡镇(街道)司法所,各司法所每季度要对调解案卷进行审查,于每季度末报县司法局。县司法局每季度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调解案件统一进行案卷评查,根据案件性质和案卷质量,确定案件等次,并在案卷加盖人民调解案卷审核专用章,对卷宗年度、等级进行标注、评价。
六、案件补贴标准
经逐级核查评定的案件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:成功调解一起一般纠纷案件,按照每件纠纷30至100元的标准补贴;个别特殊或疑难纠纷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。
七、补贴资金发放
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资金由县财政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。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到县司法局,实行专款专用,接受县财政、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与审计。
“以案定补”采取月申报、季度兑现方式,经司法局评查补贴的案件,统一填制《涉县人民调解员“以案定补”发放领取表》,由各司法所统一领取,统一发放。发放时严格落实调解员本人签字制度,严禁出现冒名领取现象,补助发放表原件交司法局,各司法所留存复印件,以备上级检查和接受监督。
县司法局将加强案件的回访力度,采取走访纠纷当事人、电话查询等方式,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满意度,并通过回访调解员的形式,对“以案定补”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。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、司法所人员冒充其他调解人员领取“以案定补”资金的,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。